区消防水源管理规定出台 明确建设维护主体及责任

发布时间:2018-01-16 09:17   来源: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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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联合在南宁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水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规定》共二十九条,主要对消防水源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作了规定,有利于加强对我区消防水源建设和管理水平,确保灭火救援用水,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该《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按照“以消火栓为主,消防水池和消防取水平台为辅,充分利用天然水源”原则,规定了市政道路和农村给水管网配建的消火栓、消防水池和消防取水平台的设置要求。明确了消防水源的建设维护主体及其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建设消防水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组织落实消防水源建设年度计划,并明确了未落实消防水源建设年度计划的法律责任。城镇消防水源由项目所属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供水企业负责维护,农村消防水源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维护,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消防水源的建设和维护经费来源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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