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制度建设,规范政府行为,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的要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清理的工作部署,市人民政府对2017年6月30日以前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310件。现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2013年12月31日以前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南府发〔2015〕5号)同时废止。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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