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改善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的要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清理的工作部署,市人民政府对2017年6月30日以前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制定的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决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上位依据,不符合“放管服”改革决策、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要求,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者适用期已过的3706件市人民政府文件宣布失效。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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