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有关规定,经审核,
如对上述申请家庭有异议,请自公示之日(11月6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地址,于2017年11月10日前邮寄或直接送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廉租住房审核科(直接送的以送达日期为准;邮寄的以邮戳为准,邮寄地址:南宁市望园路5号六楼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廉租住房审核科;邮政编码:530022;联系电话:0771-5705842)。
附件:2017年第18批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变更符合保障资格人员公示名单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7年11月3日